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
專利,是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 因侵犯
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者得不愿意協商的,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
專利管理工作部門處理。 對侵害是
專利權行為的處分,可視情節給予: 1、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 2、賠償
專利權人因被侵權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如果不服
專利管理部門的處理,可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侵權人不服處理,又不
執行處理決定,受害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下列行為屬于侵害
專利權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得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
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專利號,使用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以為是他人的
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專利號,使人將
合同涉及的技術誤以為是他的
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
專利證書、
專利文件或者
專利申請文件; 下列行為是非
專利產品冒充
專利產品,非
專利方法冒充
專利方法: 一、制造或者得銷售標有
專利記的非
專利產品; 二、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產品上標注
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
專利技術稱為
專利技術; 四、在
合同中將非
專利技術稱為
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
專利技術、
專利文件或
專利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