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
合同。這樣的
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
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
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
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
合同。這種
合同將依據
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
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
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
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
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這種
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
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4.建設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因資質問題而無效產生的糾紛
如果
建筑企業項目部沒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勞務分包企業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的工程量而簽定勞務作業
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
合同。如果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勞務工程量質量合格,自然不會有風險。當由于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項目部所在的企業將獨立的向工程發包人承擔責任。如果在企業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簽定勞務分包
合同時,由于雙方在簽定勞務分包
合同時,對資質問題或超資質范圍問題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據《
合同法》58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項目部所在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要承擔損失。承擔損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主客觀原因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