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昌平區地處北京市郊區,有大量農村土地,政府在修建高鐵過程中占有到一些農村土地。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也會進行
拆遷,對人員進行安置。為了更好的規范房屋
拆遷活動,減少
拆遷補償糾紛,昌平區出具了相關政策。那么《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闡述。
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
拆遷管理,維護
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
拆遷補償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昌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各村、居委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
拆遷工作。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
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
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規定》
執行。
征地
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
執行。
第四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照
拆遷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40%給予補償。現有宅基地面積超出上述規定標準,但共
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后,可以按分戶處理。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
執行。1982年以后劃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為準,且每戶最高不超過0.3畝(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縣城鄉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準的標準進行補償;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標準的,可按照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的標準認定。
第五條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實施前(2003年8月1日)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
拆遷人長期自住并且屬于征地
拆遷房屋的,由
拆遷人按照該房屋的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
第六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
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補助標準為:該次
拆遷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0.25畝×30%。但
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困難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
拆遷范圍內有住房,并且長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
拆遷范圍以外沒有住房;
2、在
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3、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審批宅基地政策條件的。
困難戶申請補助必須在
拆遷公告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
拆遷人提出,并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
拆遷人應在收到困難補助申請3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困難戶標準的在
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有人提出異議的,由
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重新查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
拆遷補助。
第七條
利用宅基地內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因
拆遷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被
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按照每
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標準給予被
拆遷人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經區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實施。
被
拆遷人在申請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1、被
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續或房屋所有權證;
2、
拆遷前被
拆遷房屋實際用于生產經營;
3、有工商營業執照,且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
拆遷房屋;
4、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出具納稅憑證。
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經營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
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
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
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提前搬家獎。搬遷補助費按照被
拆遷房屋每平方米
建筑面積15元的標準進行補助。由
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予補助。被
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于2000元的標準給予提前搬家獎,具體標準由
拆遷人在
拆遷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九條
房屋
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上被
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本區各鎮、街道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標準見附表。具體
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規定范圍內評估確定。
第十條
另行批準宅基地安置被
拆遷人的,
拆遷人應當事先征得區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具備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被
拆遷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
拆遷人自建房屋,對被
拆遷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另行審批的宅基地面積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對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積給予補償;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部分,按上述補償方法計算補償款的4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占地
拆遷房屋的,
拆遷實施方案由
拆遷人擬訂,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國土房管局備案后
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區位補償等各項補償補助標準,由區國土房管局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
執行
這就是我們收集的《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規定》有關內容,其中對
拆遷補償標準、宅基地面積計算、人員安置費用、相關部門職責等進行了明確說明。
拆遷部門應該嚴格按照“規定”操作,認真統計
拆遷面積,評估房屋價值,將補償款落實到
拆遷戶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