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此時該方獲得了
撫養權的同時,也是享有法定的監護權的。對于這個監護權,其實在
離婚后也是可以具體變更子女監護權的。那到底
離婚后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后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3、由于失去監護人。
二、變更子女監護權程序
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三、可以擔任未成年監護人的主體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四、如何申請變更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逾期
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變更子女監護權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時需要滿足了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進行的變更行為就是不合法的。而具體
離婚后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條件,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