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是否具備簽訂勞動
合同的主體資格,是否可以繳納社會
保險? 律師解答:國家統招的全日制在校生肯定不是勞動
合同法的適格主體,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也就是說,即使在蔣先生在實習期間,是全職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沒有義務必須和其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蔣先生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
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公司也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社會
保險。但是自蔣先生畢業之日起,即成為勞動
合同法的適格主體,畢業后在職一個月內,公司有義務和其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
保險。 也有這樣的案例:員工入職資料上填寫的信息為在校學生,實際是成人教育或者非全日制的培訓,這種情況,公司應當盡到基本審核義務,看員工的年齡、工作經歷、是否繳納過社保等基本情況,否則如果不是統招全日制學生,公司是需要承擔未簽勞動
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