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
起訴前或者當事人
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
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
保全在民事案件有其存在的意義,因案件可能因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簡單就是為了防止被告轉移財產。一般情況下,訴訟財產
保全措施通常發生在一審訴訟的過程中,當訴訟進入二審程序時,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
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以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
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案卷在一審法院還沒移送的時候,是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但對于二審接到報送案件之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可以申請財產
保全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
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以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以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并沒有嚴格限定只有一審法院才能采取
保全措施,況且財產
保全分為訴前
保全和訴中
保全,案件在二審的時候,二審法院若不能依據訴中財產進行
保全,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結論:在二審程序中,一審、二審法院都可以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的二審法院會讓一審原承辦法官去申請。 律師認為,二審法院
保全更為合適,主要是從司法公正、效率角度考慮。因為,一審法院采取
保全,當事人的
保全申請書以及法院裁定都移送到二審,這往往會耽誤時間。二審法院受理
上訴案件之后,二審法院對案件有獨立的觀點和看法,對于
保全申請,以及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
保全措施都有自己的獨立的意見,所以由二審法院
保全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