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訴訟時效,理由有四,其一、無效
合同自
合同成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
合同不能通過任何補救而成為有效
合同,確認
合同無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進行,當事人不能自行確認
合同無效,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認為
合同無效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那么超過了訴訟時效,就產生了無效
合同就成為有效
合同的問題,由此會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其二、本案
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
合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該村委會收回韓某承包土地建果品批發市場,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沒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四十四條的規定,沒有取得縣級和省人民政府的批準。因此,被告人收回韓某承包土地搞非農建設,依法屬無效
合同;其三、本案
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系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其四、本案
合同的內容是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而本案
合同書的內容是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韓某是在與其同等條件的承包戶于2007年3月領取征地補償款后,向村委會主張權利的,故訴訟時效至少應從2007年3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