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又稱特殊累犯或同種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與此同一之罪或同類之罪的犯罪分子。 要弄清該條是否為特別累犯的規定,必須首先理解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是: 1、前提條件。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無論普通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前提條件都是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
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 2、罪質條件。在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中,都規定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以罪質必須相同為必要條件,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即再犯同一性質之罪或某種特定之罪。例如,《巴西刑法典》第46條規定,兩次犯罪系屬于同一法律條款的規定,以后的犯罪盡管不屬于同一法律條款的規定,但根據構成犯罪的事實或實施犯罪的動機又帶有根本相同的性質,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再如,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8/M號法律《核準管制黑社會之刑事制度》第9條規定的參加黑社會罪累犯,其前后罪均為參加黑社會罪的,才構成特殊累犯。 3、主觀條件。作為特殊累犯構成條件的前后罪除罪質相同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均為故意,其中任一罪為過失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如我國的危害國家安全累犯其主觀方面均為故意。 4、刑度條件。特別累犯之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輕重不受限制。前后罪或其中一罪判處主刑及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種,均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 5、時間條件。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
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以上5個條件是構成特別累犯的必備條件,只有上述5個條件均具備,才構成特別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