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剝奪政治權利來講,只能適用于具有我國國籍的罪犯。而要是屬于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話,則在
執行主刑的時候,同時也是需要剝奪相關權利的。這就導致了一些人不知道究竟該怎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下面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如何算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在死刑緩期
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
執行方式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
執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
執行。(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
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并
執行。(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
執行期間。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
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
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
執行之日起開始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時,應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后,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但有的政治權利因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卻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無論是否再犯罪、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也不能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陪審員,也不能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再如,根據《刑法》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這也意味著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檢察官。法律中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方式分為了兩種,包括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在獨立適用的時候,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還比較好計算。主要是在附加適用的時候,計算起來比較復雜。這方面的內容,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