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募集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了規范私募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私募
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投資
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證券投資
基金法》、《私募投資
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私募
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微博]注冊取得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
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
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
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
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
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
基金,發售
基金份額(權益),辦理
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
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
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
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
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從業人員】從事私募
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
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行業自律】中國
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
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
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管理人的責任】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
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
基金管理人委托
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
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
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
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
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
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
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
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
基金銷售協議】私募
基金管理人委托
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
基金的,應當簽訂
基金銷售協議作為
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
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
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九條 【合理的注意義務】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
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
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
基金;
(二)在
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
基金。
第十條 【保密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
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
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專用賬戶開立】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辦法所述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
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
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
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監督機構指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
證券公司。中國
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
基金管理人與在中國
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取得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
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但須向中國
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第十三條 【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四條 【資金安全】涉及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以上就是關于私募
基金募集行為規范了,由于政府越來越加強私募行業的行為管理。所以出臺了一系列行為規范來征求廣大同胞的意見。由此看來政府也在逐漸重視私募行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政府也會承認私募行業,為私募行業保駕護航,也會有更多人投身到私募行業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