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傷殘鑒定主要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前者專門適用于工傷等勞動爭議案件,后者則主要適用于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傷殘評定,但是其他緣由所致人身傷害傷殘等級評定可以參照使用。實踐中,受害人應該就自己的訴請對象及事實選擇相應的鑒定標準,若是勞動爭議案件,應該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鑒定,若是工傷之外的其他緣由包括道路
交通事故所致傷害,均應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傷殘評定標準鑒定。如受害人所受傷害既屬于工傷,也屬于第三人侵權所致,則受害人可以就兩個標準分別進行鑒定,后分別按照工傷事由和其他人身傷害事由
起訴有關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受害人此時可以并行享有兩份賠償,法律對此并不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