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依照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送達文書可以采取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依據《海牙送達公約,可以直接向《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中央機關提出和轉遞法院提出的送達司法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但是《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中與我國簽訂含有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按照條約規定的途徑處理。第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進行涉外送達司法文書往往是沒有訂立雙邊司法協助協議或者未參加《海牙送達公約》的前提下采用的。第三,對有中國國籍的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駐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給送達,該種送達方式只適應于我國法院向身在外國的中國公民送達司法文書。第四,向其代理人送達,若當事人在我國境內已經委托了代理律師,可以直接向我國境內的受送達人的代理律師送達相關司法文書。第五,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該種送達方式適應的前提條件是對方允許向其境內郵寄送達為前提。第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在報刊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合適地點進行公告,通過公告的形式將告知當事人的內容,向當事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另外港澳臺雖然是比照涉外程序,但港澳臺規定的是3個月,原來沒有具體規定時是6個月。
外交送達和使館送達在程序上不一樣,外交送達是通過基層法院然后轉最高人員、轉外交部,然后再通過當事人所在國認可的國家政府部門甚至是法院轉遞傳票,但對中國公民的送達可以不經過這個程序,是經過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去領受,也是寄快遞。
所在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根據郵寄送達確認送達,但這一條在實踐中法院沒有采用,雖然我們也知道在美國、加拿大一些國家允許郵寄送達,但在民事訴訟法里沒有具體規定,我國法院一般法官也不愿意冒這個風險。但中國人大對郵寄送達持保留意見,中國公民對外國法院的傳票是不接受郵寄送達的。
另外,涉外案件所登公告的應是人民日報海外版,需要注意的是,涉港澳臺
離婚案件還存在有區際送達制度,涉外送達是送往外國的,送到港澳臺不叫涉外送達,叫區際送達,體現為幾個文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