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
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
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