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一)、《刑法》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規定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毙袨槿私煌ㄕ厥绿右莺笾鲃油栋福鐚嵐┦鲎约鹤镄校钥沙闪⒆允浊楣潱碛扇缦拢?、《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
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上文我們從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等方面給出了司法機關對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比不逃逸要嚴重的多,而自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逃逸帶來的嚴重后果。一方面如果因一時的糊涂在出現
交通事故逃逸后,應及時自首,另一方面,出現
交通事故后不能心存僥幸,要積極采取措施減少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