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由夫妻中的一方依法啟動,此時作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就會承擔最初的一個舉證責任。而要是無法有效的進行舉證的話,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而舉證也是需要注意其中一些問題的,具體來說,當事人在
離婚案件舉證時需要注意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案件舉證時需要注意哪些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后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采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
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后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如房屋產權等)的證據;
3、取得債權的證據
4、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夫妻一方中認為是其中一人的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的一方負擔。)
(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及其他參考情況;
(六)其它原因的證明。
二、
離婚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
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由于夫妻之間的
離婚案件情況不同,因此在對于當事人而言,在
離婚案件舉證時,需要實際注意的問題也是不一樣的。當然,作為原告,要是無法進行有效舉證的話,當然,法官做出的判決也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