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非罪的界限
由于搶劫犯罪的表現形式紛繁復雜,需要在準確把握搶劫罪的本質特征的基礎上,對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作深入考察和分析,排除那些貌似搶劫而實質不符合搶劫罪構成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對具有以下情節,未造成明顯傷害后果的,不宜作搶劫罪追究: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2.在賭場上,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2]
3.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而是因為婚姻糾紛,搶回贈送彩禮或陪嫁物品,或者因為家庭糾紛,強行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
4.行為人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索取的財物未超過債務數額,未造成傷害后果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6.行為人為取回因遺失或遺忘而被他人占有的個人財物,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奪回,未造成傷害后果的。
7.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以暴力相威脅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