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通奸的人,互有戀情但沒有越軌行為的和受騙或受威脅而介入者不屬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形。可見,有配偶的“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有配偶的“第三者”與有配偶者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無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無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都屬于“第三者”的重婚行為。
(二)“第三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侵害配偶權
我國現行《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準予
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而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
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角度提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即婚外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