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內部規定中有很多以罰款作為處罰員工違紀的手段,如上班抽煙、開會遲到、接聽電話不及時等。一次因為與客戶多說了幾句話,而耽誤了開會,馬先生便被公司以扣工資的方式罰款200元。面對諸多不合理的內部規定,
合同期滿后馬先生便離開了公司,但心有不甘的他便委托律師提起勞動糾紛仲裁,要求退還罰款。
對 于馬先生的訴訟請求,公司并不認同,理由是:罰款的依據公司的內部規定,張先生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是同意的。對此,馬先生雖然認可,但同時表示:如果當時自己不同意這些規章制度,就無法獲得該工作,自己是被迫同意的。
那么,用人單位到底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嗎?答案是否定的。
早在2008年,國務院便已廢除了《企業員工獎懲條例》以罰款管理勞動者的方式已成為歷史。所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對馬先生進行罰款是不合法的。最終,仲裁委員會作出
勞動仲裁裁決,裁定公司退還馬先生被扣除的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