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與當事人崔女士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并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對此,用人單位理應進行賠償,尤其是用人單位要向崔女士支付雙倍工資。然而對于雙倍工資是否包含加班費的問題雙方卻產生了分歧。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也不包括獎金。
加班費在勞動
合同法中的正式名稱是加班工資,很顯然法律早已將其納入工資的范疇。既然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的是工資的二倍,所以,加班工資自然涵蓋其中。此外,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后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由此可見,勞動
合同法是全面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不僅加班費屬于工資,甚至獎金、津貼等均被納入工資的范疇。
最終,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可了律師的觀點,最終裁定用人單位需支付包括加班費在內的全部二倍工資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