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
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
專利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強制許可。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如下情況:
(1)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或非常情況時,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 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
專利發明,如對于某先進武器的發明
專利等;
b 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發明
專利,如治理污染的發明
專利等;
c 公共衛生方面的發明
專利,如某種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發明
專利等。
規定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為了防止
專利權人濫用
專利權。
與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國家
知識產權局實施
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
知識產權局給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時的同時應當指定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
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