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勞動
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
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 不管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
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
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
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
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
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
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勞動
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
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
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