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原告作為小區的業主,其停放在小區的摩托車丟失,原告有權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其損失。
根據
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
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能基于
合同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
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
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
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
合同上的義務,
合同債權也主要受
合同法的保護。
在本案的物業管理
合同糾紛中,與開發商有
合同關系的只有作為業主的劉某本人,車主某有限公司與開發商沒有
合同關系, 因此只有業主劉某才是適格的原告,可以據其與開發商簽訂的
合同追究開發商的
違約責任,車主某有限公司不是
合同當事人,無權向開發商主張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