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階段尚未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中將家庭暴力作為
離婚及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受害方無法以家庭暴力作為獨立訴由而直接
起訴。 相關法律中并未對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及認定標準等進行明確規定,這導致實踐中很難進行認定,特別是對身體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的認定和賠償,從而難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案件多發生在當事人家里,具有私密性、隱蔽性強等特點,大多缺乏現場目擊證人。
出于中國傳統“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多數受害者,尤其是女方在遭受家暴時,往往礙于面子而未報警或告知他人,或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保留證據,以致在訴訟中缺乏證據證明,所以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因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偏差,將對方在夫妻爭吵、互毆過程中的打斗行為主張為家庭暴力,或將未造成任何傷害后果的輕微暴力行為主張為家庭暴力。
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的構成需有一定的傷害后果,因而上述主張同樣也無法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