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從屬
專利是指前后兩個
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
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入在先
專利的
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
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
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
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
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從屬
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
專利,在先
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
專利的實施;
(2)在先
專利和在后
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
專利相對于在先
專利來說,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
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
專利權人都希望獲得對方
專利實施權的局面:一方面,在后
專利的
專利權人雖然取得
專利權,但因為該技術處于在先
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
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
專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
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
專利先進,在先
專利權人也希望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
專利權人可能出于競爭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
專利權人實施其
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后
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由于在先
專利權人一般也希望能夠實施在后
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
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
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
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
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