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
管轄的特點根據上述原則,民訴法規定了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專屬
管轄、指定
管轄和移送
管轄等制度。
一、級別
管轄
級別
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權限。我國的人民法院有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受理第一審案件。
二、地域
管轄
地域
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地域
管轄包括一般地域
管轄和特殊地域
管轄制度。
(一) 一般地域
管轄 一般地域
管轄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由該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二)特殊地域
管轄 特殊地域
管轄,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采用特殊的標準來確定
管轄的制度。特殊地域
管轄優于一般地域
管轄。
三、專屬
管轄 專屬
管轄是指法律規定了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轄。凡是規定專屬
管轄的案件,既不允許外國法院
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專屬
管轄的效力優于一般地域
管轄和特殊
管轄。
四、協議
管轄
協議
管轄,又稱為合意
管轄或約定
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訴訟
管轄法院。協議
管轄不同于選擇
管轄。選擇
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
五、移送
管轄和指定
管轄
(一) 移送
管轄 移送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身對案件無
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接到
起訴后,應當審查對案件是否有
管轄權,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的,不能立案受理。如果審查時沒有發現,在立案受理后才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
管轄,就應移送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絕接受。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這樣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間在
管轄問題上爭執不休,影響案件的及時受理。移送
管轄一般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
(二) 指定
管轄 指定
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指定
管轄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六、 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如審判人員必須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的,或者由于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無法在本轄區內行使
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必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本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七、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該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問題的復雜性有時會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產生對
管轄權的爭議。為使當事人能有機會向人民法院表達在
管轄權問題上的不同意見,保證人民法院的正確行使
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以上七點是我國民事訴訟案件
管轄的特點,訴訟活動的前提就是
管轄制度,只有先明確了
管轄權,才能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只有先解決了
管轄問題,才能確定法院行使審判的權力,才能避免各級法院之間推卸責任互相扯皮,才能為當事人提
起訴訟提供便利,也能體現出我國致力于建立法制社會的努力和我國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