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場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
商標易引起消費的誤認誤購,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判為類似商品。例如,大衣、浴衣、內衣褲、茄克等,他們的名稱不同,但他們在用途、功能、銷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質,如果使用相同、近似
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因此,上述商品判為類似商品。 各國
商標注冊機關對商品類似的判斷沒有統一的標準,大都是根據商品功能、用途、銷售的實際情況和商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習慣,并參照以往的審查實踐來掌握確定的。雖然絕大多數類似商品、服務都在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同一類別中,但在不同類別中也有類似商品、服務,而在同一類別中也有非類似商品、服務。例如,國際商品分類第八類中的卷發用電動或非電動手工具與第九類中的電熱卷發器及第二十一類中的電梳,他們雖不在同一類別中,但由于他們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應判為類似商品。又如,國際商品分類第五類中的人用藥與農藥、獸藥;第九類中的電視機與滅火器、電池、信號燈,他們雖然在同一類別中,但由于他們的功能、用途等都不同,不判為類似商品。 商品的類似與否是不斷發生變化的。隨著新產品的不斷更新,商品用途、銷售渠道的不斷變化,原不判為類似的商品,現在有可能判為類似商品。如第二十五類中的制服與皮衣,在六。七十年代,由于皮衣服裝制作工藝要求高,價格昂貴,屬高檔消費品,與制服不判為類似商品。但到了九十年代,由于服裝制作工藝的改進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皮衣已逐漸普及,成了人們的普通著裝;另,普遍布料與皮混合制作的服裝,已使人們分不清是皮衣,還是布服。因此,現在將皮衣與制服判為類似商品。判斷商品是否屬類似商品,在實際審查工作中,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作出準確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