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一定的共同點,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觀態度和客觀行為則是不相同的。
故意傷害致死是由傷害行為引起的,行為人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不存在傷害的故意,更不存在殺人的故意,只是行為人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實施某種危險行為時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有無傷害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要查明行為人有無傷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作,特別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認定有無傷害的故意則更加困難,而這又無法在理論上提出任何具體的判別標準,只能從一系列表現為外部的各種事實特征去分析,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心理狀態、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下手的輕重、事后的態度以及雙方的關系等諸方面聯系起來加以判斷,切忌從某一方面片面推斷。
(1)從起因看,是因家庭瑣事引起的夫妻間爭吵、糾纏。
(2)從主觀心理狀態看,被告人張某是遭妻子揪發、推搡、辱罵不停時,處于氣憤狀態,一氣之下出拳,事先沒有傷害妻子的預謀,亦沒有預見揮打一拳會導致妻子傷害或者死亡的結果。
(3)從目的動機看,被告人張某一是為了制止王某的辱罵、糾纏;二是處于氣憤狀態揮拳出氣,但出氣并不意味就有傷害的故意和目的。
(4)被告人張某沒有使用容易致人傷害或者死亡的工具,如刀、斧、棍棒等,只是揮了一拳,沒有實施其他行為,且揮的是左拳,從張某左右拳相比看,其左拳力度相對較輕。
(5)從打擊的部位看,張某主觀上是想打王某的嘴巴,事實上也是對準王某的右面部下巴打了一拳,而沒有對準容易形成傷害或者死亡的部位,如胸部、脾臟等部位。雖然客觀上王某遭拳擊后即跌倒,以及尸檢發現王某口角處有挫裂創傷三處,右唇粘膜破損,右頰部腫脹,由此可以推斷這一拳有一定的力度,但不能因此片面推斷出張某就有傷害王某的故意,更不能認為王某死亡的結果是張某的拳擊行為直接引起的。因為張某對準王某口角處出拳,未必會導致王某傷害的結果,更不會引起被拳擊部位口角處發生病變而直接導致死亡。
(6)從死因上看,王某真正死亡的原因是遭拳擊后,身體失去平衡,從走廊臺階上跌到臺階下天井水泥地上,右枕部著地,形成對沖致左顳頂部硬膜下出血,壓迫腦組織致顱內壓增高,形成腦疝致死。可見,王某是遭拳擊后因受外界自然力的作用,后腦著地,形成腦疝死亡,而不是遭拳擊的右口角損傷發生病變而直接引起的死亡。
(7)從事后的態度看,王某倒地后,張某便吩咐女兒去喊村醫生,后又積極參與搶救,先后將王某送往村
醫療室、鎮衛生院搶救治療。妻子死亡后,張某感到十分后悔,庭審中淚流滿面,悔恨不已,深感對不起死者。
(8)再從雙方的關系看,張某與王某系多年的夫妻關系,婚后感情尚好,生有兩個子女,夫妻間雖發生過爭吵,但未發生過原則性糾紛,此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糾纏,張某是在一氣之下才出手一拳。從情理上分析,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間沒有原則性糾紛,矛盾沒有明顯激化時,僅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互毆,很難說一方有傷害另一方健康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