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
同居,則已經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另一方可以提出
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
離婚,另一種是訴訟
離婚。如果夫妻中一方不愿意
離婚或者對夫妻財產、子女等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采取訴訟
離婚。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