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
合同是相對有效
合同而言的,它是指
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
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無效
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
合同。無效
合同的違法性特點,表明此類
合同從根本上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
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
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
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
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
合同是當然無效。由于無效
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
無效
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當事人訂立無效
合同后,不得依據
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也不承擔因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
違約責任。
確認
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
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
合同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
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系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
合同的確認,應采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
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關于無效
合同的分類,根據
合同無效的程度來劃分,可以將無效
合同劃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的
合同。部分無效的
合同,是指
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整個
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無效
合同,是指內容違法的
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無效
合同發生的原因劃分,無效
合同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于無效
合同造成的財產爭議,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律后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在訂立
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存在著共同故意和過失,其行為明顯違法導致
合同無效,依法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范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