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定證據種類是什么? 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形式有七種:
1、書證。書證是指用文字、圖畫或符號
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
合同書、借條、信件、
房產證、戶口簿、結婚證、單據、車票等。
2、物證。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規格、特征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受損的物品、當事人有爭議的物品、侵權過程中留下的痕跡等。
3、視聽材料。視聽材料是指錄音、錄像、電影膠卷、傳真資料、計算機數據和資料等。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訴訟參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所作的 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當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可以作為證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予以承認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決專門問題,聘請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的結論性意見。
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對現場和物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
法定證據
其基本內涵是指一切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證據的取舍和運用均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法官在訴訟中只需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動、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規則的規定并據以認定案情,而無權依照自己的認識和思維自由判斷證據。法定證據制度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是與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為追求案件實質真實而導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關。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法院為了能在審批的過程中,能合理作出判決,都會需要雙方當事人就訴訟事件提供有效的證據。作為證據,我們都知道他是為了證明案件的有理依據。通過上文的詳細內容,我們了解了民事法定證據種類。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之間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