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
建筑面積或
建筑面積計價。本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明確約定計價方式為按套(單元)計算,并未約定房屋單價,該約定的交易方式和計價辦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既然已經明確約定按套計價,則拋開該約定內容單獨針對面積不符的問題,不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開發商在
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房屋按套計價,并排除了雙方在房屋
建筑面積產生差異的情況下按以套內
建筑面積為計價方式對房屋價款進行結算的途徑,故對原告要求返還減少面積的差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返還面積差價款的行為,也與
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不符。
本案雙方當事人
合同約定按套計價,因此,判斷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
合同約定,應將實際交付房屋與
合同所附房屋的平面圖進行比較,確定套型與設計圖紙是否一致,相關尺寸是否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而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相關尺寸的誤差范圍,房屋的實際尺寸與《商品房買賣
合同》附圖標注的尺寸基本上出入不大,說明該面積誤差處于合理范圍之內。且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也明確,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
合同中有關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條款。因此,買受人要求返還因房屋實際面積小于
合同約定面積之誤差部分房價款的主張,因不符合雙方的
合同約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