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審理
商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于2002年10月12日第124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法律上規范了案件審理的具體做法和要求,對一些易于產生歧義的規定下了明確的定義或范圍,使當事人正確處理
商標民事糾紛有了標準。 為了方便被侵權人及時制止權利的被侵害,《解釋》明確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
管轄,被侵權人可依據解釋的規定及時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 同時,對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和民事制裁也在解釋中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式計算賠償數額:如采用侵權
商標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或依據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減少的銷售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
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 《解釋》對
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也作了特別規定,突破了《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制度規定,加大了對
商標所有權人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