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么?
合同是雙方自愿設立的規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只要
合同一經簽訂,就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在某些條件和情形下,雙方簽訂的
合同是屬于可撤銷的
合同,已經簽訂并發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是可以撤銷的。那么,您最關心的問題便是
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了。別著急,我們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三、
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么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47、148、149、150、151條的規定,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
合同無效的原因。除此之外,
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合同,善意相對人在
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
合同,善意相對人在
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一、什么是
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
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
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
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
合同而言,可撤銷
合同屬相對無效
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
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
合同無效溯及
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撤銷權是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
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二、可撤銷
合同的特征1、可撤銷
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
合同確認為可撤銷
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
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
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
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3、可撤銷
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
合同被撤銷前,
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
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
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
合同時,該
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無效
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
合同的構成要件綜上所述,不是任何
合同都享有
合同撤銷權。可撤銷的
合同是指
合同簽定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
合同撤銷權行使之前該
合同有效。
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指的是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以及
合同簽定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兩種情形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