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
股權轉讓需要登記嗎?是否進行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影響的是股東能否取得股東權和轉讓行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響
股權轉讓
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屬于設權性登記,標志著受讓人取得
股權。而工商變更登記屬于宣示性登記,是對已經得到履行的
股權轉讓
合同予以公示。
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之后,當事人應當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意味著受讓人沒有取得股東地位,受讓人可以主張
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轉讓人的
違約責任。如果公司拒絕或者怠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可要求公司辦理,并追究公司侵權責任。
當事人經常發生誤解,在
合同生效之后,認為
股權就當然轉讓,受讓人就已經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
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當事人轉讓
股權的權利和義務,
股權的實際轉讓和股東資格的繼受仍需要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在
股權轉讓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將
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
合同而拒不交付
股權或拒絕接受。在這種情況下,
股權的轉讓就處于
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的只是
股權交付和
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而只有
股權實際交付后,受讓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由于
股權是無形財產,不可能象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有體物的交付轉讓不同。
所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才是
股權取得的標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未經登記,是不能產生創設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
股權轉讓
合同是
股權轉讓的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
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基于這份
股權轉讓
合同,當事人有權根據《
公司法》第74條規定,要求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
股權的取得是
股權轉讓
合同行為與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根據工商登記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還需要去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這也是向社會公示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
公司法律制度創建時間不長,股東對
公司法重視不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變更并不規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設置股東名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對“股東名冊”的解釋,只要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能夠證明公司對股東的認可的,就應認定設權程序已經完成,公司接納了新股東。
由上文可以知道公司的
股權轉讓需要登記嗎這個問題答案其實很肯定,那就是應該進行登記,并不是說不登記
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應,而是說如果轉讓方在利益的驅使下又將同樣的
股權轉讓給了善意的第三人的時候,沒有登記的
股權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