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原公司如何處理
債權債務問題? 一、
股權轉讓原公司如何處理
債權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發生轉讓,與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似乎沒有多大聯系,從法理上看,也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然而,
公司法理論中,公司是一個擬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就要求實踐當中需要有具體的人來履行具體的義務。這個義務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規定的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但是,直接義務人(比如公司),履行義務需要這個義務人(比如股東)來支持。這樣,公司這個擬制主體的股東構成,以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間接地影響了公司對外償還債務的能力。
因此,股東的
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
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
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
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
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
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
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
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
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
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
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
股權,原來的外部
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
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
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
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
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公司內部
股權發生變化,同時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情況就要復雜得多。
有人認為,公司
股權發生轉讓,根據法律后果來看,公司資產并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
股權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因此,
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債權人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
也就是說,公司
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并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并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股東轉讓
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并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這種潛在的風險,讓債權人變得坐立不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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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原公司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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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債權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內轉讓,這種情形下,相應的債務人依然要履行自己的債務,只是相應的債權人變為
股權受讓人;其次就是對外轉讓,這種情形處理起來會相對較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