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
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
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
看守所。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
看守所對
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
逮捕證、刑事
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
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
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
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