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規定,“未經
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為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標行為。 《
商標法》中的指的“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告的注冊
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 《
商標法》中所指的“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注冊
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形成的
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注冊
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原注冊
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
商標的商品為原注冊
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
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是: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
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
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定
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
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