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詐騙罪和盜竊罪都屬侵財型犯罪,詐騙罪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必須要行為人刻意制造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因此產生認識錯誤,從而使得財物轉移與獲得。而盜竊罪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行為人以隱秘方式暗中竊取他人財物,沒有他人“自愿”處分財物的行為。行為人是采用欺騙手法使財物控制者受騙,還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物,是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
對于既采用了欺騙手段,又采用了秘密竊取手段取得財物的情形,就應看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取得財產,到底是人竊取的,還是持有人“自愿”處分的結果。
在這種情形下,判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主要是看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時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所謂關鍵手段,即行為人賴以實質或永久性占有財物的直接方式。即使行為人采用了欺騙手段,使他人相信了某種虛假事實,從而陷入了某種錯誤理解,甚至上當受騙,但只要財物控制人因某種原因未能“自愿”交出財物,就沒有完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有為了繼續得到財物,行為人又實施秘密竊取的手段,實際上就是通過實施詐騙行為為手段,為最終實現盜竊目的創造方便條件,而對財物的取得方式,最終還是靠秘密竊取來完成的,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