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
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當然也包括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個體醫生。構成
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一是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
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范圍內,對于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于其嚴重疏于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二是造成嚴重后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犯
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
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時,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中沒有對本罪中何謂“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判斷的標準,而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存在著只要是屬于
醫療事故就構成本罪的錯誤做法,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
醫療事故認定的性質和標準與本罪的認定都不同,并且
醫療損害結果出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簡單直接采用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而應當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為參照依據,制定較為詳細的評定標準更為合適,并且因為《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已經運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都已得到檢驗,而以他為藍本制定的標準會更易被人們掌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