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的形式,是指注冊
商標權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
合同,規定許可使用人以何種方式使用
商標。 《
商標法》規定了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應當保證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報
商標局備案。 《
商標法》的上述規定,只明確了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簽訂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2、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存在監督和被監督的責任和義務;3、被許可人在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質量要求;4、被許可人有在被許可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注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義務;5、許可使用的
商標必須在
商標局備案等內容,沒有明確
商標許可使用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彌補了這一缺憾,使許可使用
商標的行為有法可依。《解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