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
離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
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因此,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
離婚案件,雖然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結果。
2、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
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
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如果強行接回家并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還有可能構成強奸罪。因為此時,妻子已經訴諸法律行動,此時不能認定是履行夫妻義務,而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性犯罪行為。
3、 有
婚外情就可
離婚
有
婚外情并不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
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這與
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
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
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
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4、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
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5、騷擾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當事人與妻子
離婚后,還經常找借口干擾前妻的正常生活。他們認為對方曾經是自己的妻子,鬧點糾紛不算啥,沒有違法。實際上,夫妻雙方一旦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就恢復了再婚自由,相互間不再具有忠誠、扶養、
同居等義務,財產也重新作了分配。
離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當然會構成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6、既然
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
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
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
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