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說明是什么?
債權債務在生活中十分常見,因此正確處理
債權債務關系對于每個人而言都尤為重要。在
債權債務糾紛中,最容易產生的問題就是債務人拒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代位權也因此產生。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什么呢?關于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說明呢?律師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
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民法典》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
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二、關于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說明關于對債務人的代位權可以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舉例說明的兩種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
離婚權等;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
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債權人的代位權以及對債務人的代位權舉例說明。債權人的代位權即是指對債務人的代位權,主要是指代替債務人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以此保護自己的權利。關于可以行使的債務人的代位權,主要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權之外的財產權。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