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規定中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中涉及到的“類似商品”,是指其內涵與該該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或者其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且易于造成與原注冊
商標的商品造成混淆的商品; 至于類似服務,則是指提供服務者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使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提供的服務與原注冊的服務
商標提供的服務存在特定的聯系,且易于造成二者之間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則是指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認定
商標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依據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原則: 一、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二、參考《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
商標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