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管轄原則是什么?訴訟
管轄,通俗來講,就是確定案件由什么級別的法院,什么地區的法院進行受理審判。對于
管轄的問題,必須有一套實施規定以及相應的原則。這樣,當事人才可以在選擇法院的時候,不浪費時間,也能讓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那么,民事訴訟法
管轄原則是什么?的我們整理了以下資料,以供參考。民事訴訟法
管轄原則是什么?(一)
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
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
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
管轄權以
起訴時為標準,
起訴時對案件享有
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
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
管轄權。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
管轄恒定和地域
管轄恒定,級別
管轄恒定主要指級別
管轄按
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影響案件的級別
管轄;地域
管轄恒定指地域
管轄按
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
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影響案件的地域
管轄。例如,當事人住所地的變化、經常居住地的變化、法院轄區的變化,這些都不影響法院的
管轄權。適用
管轄恒定原則的情形有以下幾項:1、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額的增加或者減少;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3、訴訟過程中因為行政區劃的變動導致法院轄區的變化。(二)專門法院的
管轄1、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注意: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愿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
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
起訴。2、
海事法院:當事人因
海事侵權糾紛、海商
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
合同、海船租用
合同、海上保賠
合同、海船船員勞務
合同等)及法律規定的其他
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海事法院
管轄。另外,根據《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的規定,下列
海事訴訟,由
海事法院專屬
管轄:(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
海事法院
管轄;(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
海事法院
管轄;(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
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合同履行地
海事法院
管轄。3、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
合同糾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
合同糾紛;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需要注意的是,鐵路運輸法院的
管轄是以案件的性質來確定的,而不是以訴訟當事人來確定的。這和軍事法院確定
管轄是不同的。綜上,就是對“民事訴訟法
管轄原則是什么?”的具體解讀,從上文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訴訟
管轄需要遵循兩大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和專門法院
管轄原則。其中,專門法院
管轄主要有三種法院: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以及鐵路運輸法院。這種一般和特殊的原則確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決
管轄問題。當然如何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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