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
商標權,
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
著作權人認為
商標權人的注冊
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并未經其許可,
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
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
商標;同時,如果
商標權人的注冊合法,
商標權人就可以在
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注冊
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
商標。這樣,
著作權與
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 《
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
著作權取得
商標注冊,
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
商標,但《
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
著作權和
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
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
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