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國,
商標權是指
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注冊
商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企業名稱權是指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對其企業名稱在核準登記的區域內享有的專用權利。 企業名稱權與
商標權的沖突主要包括: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
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注冊
商標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2、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
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這就引起注冊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使國家對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布了《關于解決
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處理
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商標與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
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三)自
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條件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