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應當立案受理該案? 可以立案受理。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
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
離婚的批復》,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
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案可以立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
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
離婚的批復》中指出,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
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如果女方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本案中,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二是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
離婚訴訟中“懷孕、分娩”的本意應理解為丈夫和妻子的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女方與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
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的
離婚請求權。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當予以考慮,而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就不得提出
離婚,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正確運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此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