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后,可能又會因為一些原因而選擇撤訴,雖然法律允許
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但同時也規定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
離婚撤訴后就不允許在
起訴。那到底
離婚撤訴后不允許
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離婚撤訴后不允許
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具體情形如下: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2、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二、
起訴離婚必須調解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
離婚的,也可以調解
離婚。調解
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
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
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
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
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
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在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后,相信您也比較清楚
離婚撤訴后不允許
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了吧,出于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建議在提起了
離婚訴訟之后,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輕易的撤訴,這樣對自己來講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