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在租賃關系當中不管是作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是享有一定的解除權的。只不過,為了保證租賃關系的穩(wěn)定,要求必須符合情形才能解除
合同。那么實踐中出租人解除
合同要滿足什么情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227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二、承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
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這里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
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在一般買賣
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
合同。但在租賃
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
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zhí)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
合同,但在解除
合同以前如發(fā)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lián)p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
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
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
合同。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
同居住人有權繼續(xù)原租賃
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就該法律規(guī)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
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
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系而在其死后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
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xù)該租賃
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
合同。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按照《
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
合同?應當認為,
合同可否解除,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fā)生,而在于這種主張是否確實已經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導致
合同的目的無實現可能。如果出現租賃
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承租人當然可以解除
合同。不管是作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對租賃
合同的解除權都是一樣的,只不過雙方解除租賃
合同所需要符合的情形是不同的。其中出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大概有三種情況,我們已經在上文進行了解答。相對而言承租人要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就比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