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
商標依法具有
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中包括許可權。即
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
商標的使用權分離出一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雙方建立
商標使用許可關系,這種關系的建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許可使用的
商標是注冊
商標。
商標依法注冊是依法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合法途徑,因此,只有注冊
商標才存在被許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冊
商標沒有
商標專用權,不受
商標法律保護,不需建立
商標的使用許可關系,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擔法律意義的
商標侵權責任(未注冊的馳名
商標除外)。 2、
商標許可人依法享有
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規定,
商標注冊人才可以作為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其他人不能假借注冊人名義或者受注冊人委托,充當
商標法律意義上的許可人。 3、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標的是
商標專用權,該
商標專用權范圍僅以被核準注冊的
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圍,其標的不受法律保護,已簽訂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無效。